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充分调动各单位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参与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性,优化毕业生就业结构,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二条 在落实完成《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鼓励各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水平,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学校每年年底对就业创业工作突出的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于年终毕业去向落实率达95%(含)以上、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统计时间为每年8月31日,下同)高于全校平均水平且年终、初次灵活就业率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学院,给予学院5000×N/200元绩效奖励(N指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下同),并授予年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优秀组织奖”。
(二)对于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达90%(含)以上且灵活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学院,给予2000×N/200元绩效奖励;在此基础上,每递增5%,绩效奖励相应递增500×N/200元。对于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学院,从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总绩效奖励中按500×N/200元扣除;在此基础上,每递减5%,按500×N/200元扣除,直至为零。
(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指创立实体公司或企业)的毕业生,给予学院300元/生绩效奖励。
(四)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及时反馈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于年终毕业生问卷调查有效回收率达到当年度毕业生人数85%(含)以上的学院,给予学院1000×N/200元绩效奖励。在此基础上,每递增5%,绩效奖励相应递增300×N/200元;每递减5%,从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绩效奖励总额中按300×N/200元扣除,直至为零。
第三条 鼓励各学院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人才培养水平,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一)对年终毕业去向落实率100%、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高于90%且年终、初次灵活就业率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专业,给予学院1000元绩效奖励。
(二)鼓励各学院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毕业生升学,对升学率高于10%(含)的专业,给予学院1000元绩效奖励。在此基础上,每递增5%,绩效奖励相应递增500元。
第四条 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每年评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和“毕业生就业创业贡献奖”,表彰奖励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就业创业工作人员和教职员工。
(一)对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就业创业工作人员,授予“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1000元绩效奖励。
(二)对积极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且成效突出的教职员工(推介5名以上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或者指导3名应届毕业生成功创业,不含就业工作人员),授予“毕业生就业创业贡献奖”荣誉称号,并给予1000元绩效奖励。
(三)对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就业指导、生涯规划、就业技能提升、考研辅导等讲座的教职员工,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报告经费管理办法》(闽技术师院科〔2021〕10号)标准给予工作绩效。
第五条 严格落实就业统计监测工作“四不准”“三不得”要求,杜绝虚假就业和“数字就业”。实行就业工作“一票否决”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经查属实,取消当年所在专业与所在学院相关就业工作绩效奖励。
第三章 扶持办法
第六条 鼓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举办针对性强、成效好的就业创业讲座、论坛,开展求职能力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学校对活动材料(含活动方案、活动新闻等)报备完整的学院,酌情给予每场800-1500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七条 鼓励各学院发挥产学研合作企业与校友资源,调动专任教师积极性,开拓市场化就业渠道,常态化举办专场校园供需见面会、中小型招聘会,每场招聘会入校招聘企业在5家(含)以上。学校对材料(含招聘会邀请函、参会单位名单等)报备完整的学院,酌情给予每场500-1000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应届毕业生到欠发达地区、到基层、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对于到基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除享受国家、福建省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待遇外,学校对到岗服务满2个月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新疆西藏专招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度,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5000元。
(二)对参加各省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度,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1000元。
(三)对参加选调生计划并被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学校给予500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应届毕业生参加各类公务员考试,对最终被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学校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应届毕业生继续深造,对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的,学校给予1000元奖励;被其它普通院校录取的,学校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指创立实体公司或企业)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度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须为学校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经学生工作部核实后,给予2000元奖励。申请多个创业项目的,按一个项目给予奖励,不累计奖励。同时,对吸纳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正式签订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按吸纳毕业生数给予每生5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帮助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特殊困难毕业生,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的就业帮扶援助;对于特殊困难的应届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申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给予1000元/人的求职创业补助。同时,在8月31日前签订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就业的,再给予1000元/人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它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