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系指本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目标。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顺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五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
第六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合理择业、顺利就业。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学校、专业特点,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和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来开展。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爱国爱校,自律自强。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共同负责,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总体规划,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做出组织鉴定,并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三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方式。学校和各学院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组织形式多样、规模不一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选才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各学院和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推荐材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毕业生情况。学习成绩应由教务部门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毕业生持由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要签订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以维护就业计划的严肃性,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要按照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工作程序指导毕业生进行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四章 就业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派遣工作
第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须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校统一报上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的依据。对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规定派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有关部门协助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报考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在签定协议时必须注明。在学校就业去向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硕士或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第十九条 结业生由本人自荐或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需在《报到证》备注栏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毕业离校之前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国出境前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体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办理休学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要求调整就业的,须征得原接收单位的同意,方可办理调整就业手续。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负责制作和寄送毕业生就业宣传资料。
3.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及就业统计数据。
4.负责编制就业指导计划,为学院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政策解读、就业能力提升以及考研、考公、教师招考等各方面的课程和讲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5.负责学校就业信息网站建设工作,充分拓展就业信息网服务功能。
6.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采用各种方式,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7.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举办校内各种类型的招聘会、宣讲会;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做好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负责通知毕业生初试、面试、录用等事宜。
8.负责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组织毕业生申报,做好求职创业补贴的资格审核、名单报送、补贴发放等工作。
9.负责基层项目政策宣传工作,组织毕业生参加福建省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的报名、审核、推荐等工作。
10.开展就业创业咨询服务,举办就业创业相关讲座、报告、论坛等活动,组织学校就业创业相关竞赛。
11.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
12.负责处理毕业生调整就业、档案查询及其它就业后续问题。
13.适时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14.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5.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总结,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编制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16.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表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将就业工作列入学院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就业工作,并制定学院年度就业工作基本方针、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及实施措施。
2.做好就业政策宣传。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做好“选调生”“三支一扶”“社区服务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等基层项目的宣传工作,动员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锻炼;开展形式多样的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工作,鼓励毕业生到部队建功立业。
3.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将学生就业创业指导贯穿学生教育全过程,每年开展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业指导等三大主题的专家讲座、校友报告、论坛、情景模拟等四类就业指导活动不少于4次;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好学生参加学校各类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活动;开展就业创业咨询服务,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的专业就业创业咨询,工作记录完备,工作效果明显。
4.开展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观、择业观、人生观、创业精神等思想教育活动;举办学院职业生涯规划、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竞赛,按学校要求积极推荐学生参加校级、省级相应赛事;组织毕业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培训。
5.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与用人单位联系的机会,建立资料档案齐全的用人单位信息库,积极与用人单位互动,建立专业实习基地,时时收集用人信息,推荐毕业生就业;根据学院专业特点,主动邀请用人单位到校,每年至少举办2场中小型(不少于3家用人单位)招聘会、宣讲会,搭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交流平台,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6.积极开展信息化就业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收集、整理、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关注学校就业信息网、教育部24365网上招聘服务,及时为毕业生精准推送就业岗位;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教育部、省级主管部门、学校组织的线上招聘会活动。
7.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建立低收入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信息库,建立专门台账,开展分类帮扶,施行“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动态服务。
8.负责毕业生数据采集、更新工作。认真核对当年毕业生名单,采集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上本学院毕业生基本数据,并时时更新毕业生去向信息。
9.负责就业数据和就业情况的报送。按要求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毕业生就业统计报表、就业去向信息表等数据;根据工作要求开展就业调研并形成就业形势研判报告。
10.协助做好基层项目招录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做好“选调生”“三支一扶”“社区服务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等基层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根据招录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以及配合做好其他选录工作。
11.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相关表格。组织毕业生如实填写《毕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基本情况表》,认真审核毕业生填写相关信息,并客观地做好组织鉴定工作。
12.负责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工作。组织毕业生参加毕业体检,领取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做好毕业生党团关系转接工作,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文明离校教育工作,组织做好本学院毕业生欢送活动。
13.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和转递工作。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根据毕业生派遣方向做好档案转递工作,并及时将档案去向信息上传到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
14.做好毕业生离校后就业跟踪服务工作。
15.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16.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总结。根据学院当年度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当年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总结,撰写就业工作典型案例、就业工作经验,编写《毕业生就业工作手册》;开展毕业生跟踪调研工作,撰写《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已、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者,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